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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河北专接本经管类保险学专业考试大纲

河北专接本网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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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考试经管类保险学专业考试大纲现已公布




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考试保险学专业考试说明


第一部分:保险学


Ⅰ.课程简介


一、内容概述与总体要求

1、考试内容包括: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类别和保险实务。

2、保险基础知识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风险与风险管理、保险制度、保险合同、保险基本原则,本部分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的基础性、理论性和宏观性。

3、保险类别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政策保险及社会保险,考生在此部分要熟悉不同保险类别的划分标准、不同险种的概念、特点及承保、理赔要素等基础知识。

4、保险实务部分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两个部分。考生在此部分要掌握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和原则、知道保险产品如何定价、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环节、知道保险资金如何运用,并熟悉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的相关知识。


二、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主要考查考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知识性试题约占60%,能力性试题约占40%。

2、考试采取闭卷形式,时间75分钟,满分150分。知识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计算题、简答题等;能力性试题包括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等。


Ⅱ.知识要点与考核要求


一、风险的本质(理解)

(一)风险的定义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概述

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保险学中,风险是指在一定情况下,有关某一时间结果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特征

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可测性、普遍性和可变性。

(三)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其中,风险因素包括物质风险

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

(四)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

损失频率亦称损失机会,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危险单位可能发生损失的次数,通常用分数或百分率表示。

损失概率(损失次数/危险单位总量)*100%

损失程度是指标的物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额度与标的完好价值的比率。

损失程度(实际损失额/发生事故标的完好价值)*100%

两者是衡量风险大小的两个重要指标。


二、风险的分类(理解)

(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二)按风险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分类风险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三)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类

风险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四)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风险分为自然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技术风险

(五)按风险的存在形态分类风险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第二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了解)

风险管理是指各社会、经济单位在对其生产、生活中的风险进行识别、估测和评价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导致损失的后果,以期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过程。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掌握)

(一)目标的建立

包括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二)风险的识别

识别方法:现场调查法、流程图分析法、财务表分析法、表格和问卷识别法。

(三)风险估测

估测内容主要包括估测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

(四)选择风险管理的方法

(五)计划的实施

(六)检查和评估


三、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掌握)

(一)控制型

控制型的风险管理方法注重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主要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

(二)财务型

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方法注重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用以应付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风险自留(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风险转移(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


四、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

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但是从所管理的风险的范围来看,风险管理是管理所有的风险,包括投机风险;而保险则主要是针对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因此,无论从性质上还是形态上,风险管理都远比保险复杂和广泛的多。


第二章 保险制度 


第一节 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的概念(了解)

(一)保险学说

第二章保险制度第一节保险的本质

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把近现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二者之间的“二元说”。

(二)保险的定义和本质

广义的保险:是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狭义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究其本质,保险是一种经济上的互助行为。

(三)保险的构成要素

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科学合理的计算保费、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可保风险(掌握)

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一般限于纯粹风险。但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风险。纯粹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存在大量的具有同质风险的风险单位

(二)损失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

(三)损失的发生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四)损失程度高,但非灾难性损失

(五)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确定的

(六)经济可行的保费


三、商业保险和类似制度的比较(了解)

保险从性质上看具有经济性、商业性、互助性、法律性和科学性等特点。通过将保险与类似制度(行为)的比较,我们能够更清楚地认识到保险的特征,能够更加全面、更深刻地理解保险的本质。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参考第八章第二节)

(二)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比较

(三)保险与赌博

(四)保险与储蓄

(五)保险与救济


第二节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一、保险的功能(了解)

保险的功能分为保险的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保险的派生功能是资金融通的功能和社会管理的功能。


二、保险的作用(了解)

(一)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功能的发挥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主要表现在保障社会再生产正常运行、促进商品的流通和消费、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和社会安定等方面。

(二)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对微观主体的经济效应。主要表现在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经营、加强企业经济核算和风险管理、安定人们生活、均衡个人财务开支以及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等方面。


三、保险的成本和代价(掌握)

(一)保险组织运营成本

保险中的一项重要的成本就是经营费用,包括土地租金、员工工资、信息调查费、管理费用等保险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

(二)逆选择问题

在保险领域中,逆选择就是损失机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人倾向于以平均保险费率购买保险

的倾向。其结果是,信誉良好的保险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而被驱逐出保险市场。

(三)道德风险问题

在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就是至人们以不诚实、不正直或怀有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伪造保险事故,以便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的风险。例如欺诈性索赔和虚增索赔。

(四)心理风险问题

心理风险问题是指由于个人不注意、不关心、存在侥幸心理或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的风险。在保险领域中,心理风险所带来的成本和代价有时候是很大的。


第三节保险的分类


一、保险的法律分类(理解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二、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理解)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多属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其保险关系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例如我国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向中东某些国家劳务输出所必须持有的人身保单等。


三、按照保险的性质分类(理解)

保险可以分为普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普通保险是基于个人或经济单位风险保障的需要,经过自由选择而形成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如普通的人寿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而政策性保险是指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如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而开办的信用保险等。


四、按照保险保障对象(标的)分类(理解)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五、按照风险转嫁的层次分类(理解)

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包括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也叫直接保险,是指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包括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区分),属于原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是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

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其风险转移是纵向的,属于风险的第二次转嫁。


六、按照保险经营主体分类(理解)保险可以分为公营保险和民营保险。

公营保险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经营的保险,其目的有两个:一、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为了实施经济政策。民营保险是指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起主要形式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经营者等。


第四节保险发展简史


一、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理解)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剩余产品的存在和增多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是专业性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二、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保险(了解)

(一)我国古代保险思想和保险形式

如“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拼三余一”等;如仓储制度、镖局等。

(二)外国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保险

如在公元前2000多年的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商队中的马匹、货物在运输中如果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害经宣誓并无纵容或过失等情况,可免除个人的债务,而由全体商队成员补偿;如“基尔特”行会制度。


三、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保险业起源于海上保险。从保险发展的历史来看,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海上保险早于路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700年,盛行于古希腊雅典的“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海上保险制度从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传入荷兰、英国和德国。1871年,劳合社向政府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发展成为国际保险业中最具有影响力的保险组织。

(二)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源于那场伦敦大火之后,1667年,牙医巴蓬独资设立经营办事处,办理住宅火险,因而巴蓬也被称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三)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行会对于成员的死亡、残疾、疾病、年老等给予补偿,这应该就是最初的人身保险了,后出现了“佟蒂法”、“第一张生命表”、“均衡保险费”等,工

业革命之后,人身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


四、世界保险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了解)

随着经济发展,保险需求和保险供给不断增加,保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险创新不断发展,保险业与资本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随着保险需求层次的提高,保险功能不断扩展;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金融融合经营的趋势加强。


五、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了解)

(一)旧中国的保险业

广州是我国保险业的发源地。1805年英国保险商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成立

“谏当保安行”;1865年,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

1875年,清政府在上海开办了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1929年,

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国保险史上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华民国保险法》。在1949年10月以前,中国的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起伏比较大,未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

(二)新中国的保险业

新中国成立50年间,中国的保险事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整顿、创立和迅速发展时期(1949-1958)。一方面,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另一方面,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从此开始独立自主地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国内保险业务由于“左倾”思想的干扰全面停办(1959-1978)。

第三,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保险业又重获了新生。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保险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保险法制建设逐步加强、保险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理解)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意志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掌握)

(一)双务性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射幸性

通俗的说,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的特点。

(三)补偿性

这主要是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

偿。

(四)条件性

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的事情,但是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

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五)附和性

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保险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六)个人性

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掌握)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

1.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发生事故时,是直接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人;第二,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保单所有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制定新的所有人。

3.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4.受益人受益权的消灭和继承: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掌握)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理解)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内容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保险单四种书面形式。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掌握)

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和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掌握)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掌握)

(一)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有缴纳保费义务、通知(危险增加通知和出现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有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损失赔偿义务。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理解)

一般来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理解)

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加,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等。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掌握)

(一)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是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划分,合同的无效主要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自始无效与失效几种形式。

(二)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

2020年河北专接本经管类保险学专业考试大纲

河北专接本网 2019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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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考试经管类保险学专业考试大纲现已公布




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考试保险学专业考试说明


第一部分:保险学


Ⅰ.课程简介


一、内容概述与总体要求

1、考试内容包括: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类别和保险实务。

2、保险基础知识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风险与风险管理、保险制度、保险合同、保险基本原则,本部分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的基础性、理论性和宏观性。

3、保险类别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政策保险及社会保险,考生在此部分要熟悉不同保险类别的划分标准、不同险种的概念、特点及承保、理赔要素等基础知识。

4、保险实务部分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两个部分。考生在此部分要掌握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和原则、知道保险产品如何定价、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环节、知道保险资金如何运用,并熟悉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的相关知识。


二、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主要考查考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知识性试题约占60%,能力性试题约占40%。

2、考试采取闭卷形式,时间75分钟,满分150分。知识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计算题、简答题等;能力性试题包括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等。


Ⅱ.知识要点与考核要求


一、风险的本质(理解)

(一)风险的定义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概述

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保险学中,风险是指在一定情况下,有关某一时间结果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特征

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可测性、普遍性和可变性。

(三)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其中,风险因素包括物质风险

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

(四)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

损失频率亦称损失机会,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危险单位可能发生损失的次数,通常用分数或百分率表示。

损失概率(损失次数/危险单位总量)*100%

损失程度是指标的物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额度与标的完好价值的比率。

损失程度(实际损失额/发生事故标的完好价值)*100%

两者是衡量风险大小的两个重要指标。


二、风险的分类(理解)

(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二)按风险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分类风险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三)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类

风险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四)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风险分为自然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技术风险

(五)按风险的存在形态分类风险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第二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了解)

风险管理是指各社会、经济单位在对其生产、生活中的风险进行识别、估测和评价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导致损失的后果,以期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过程。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掌握)

(一)目标的建立

包括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二)风险的识别

识别方法:现场调查法、流程图分析法、财务表分析法、表格和问卷识别法。

(三)风险估测

估测内容主要包括估测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

(四)选择风险管理的方法

(五)计划的实施

(六)检查和评估


三、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掌握)

(一)控制型

控制型的风险管理方法注重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主要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

(二)财务型

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方法注重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用以应付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风险自留(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风险转移(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


四、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

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但是从所管理的风险的范围来看,风险管理是管理所有的风险,包括投机风险;而保险则主要是针对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因此,无论从性质上还是形态上,风险管理都远比保险复杂和广泛的多。


第二章 保险制度 


第一节 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的概念(了解)

(一)保险学说

第二章保险制度第一节保险的本质

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把近现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二者之间的“二元说”。

(二)保险的定义和本质

广义的保险:是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狭义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究其本质,保险是一种经济上的互助行为。

(三)保险的构成要素

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科学合理的计算保费、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可保风险(掌握)

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一般限于纯粹风险。但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风险。纯粹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存在大量的具有同质风险的风险单位

(二)损失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

(三)损失的发生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四)损失程度高,但非灾难性损失

(五)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确定的

(六)经济可行的保费


三、商业保险和类似制度的比较(了解)

保险从性质上看具有经济性、商业性、互助性、法律性和科学性等特点。通过将保险与类似制度(行为)的比较,我们能够更清楚地认识到保险的特征,能够更加全面、更深刻地理解保险的本质。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参考第八章第二节)

(二)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比较

(三)保险与赌博

(四)保险与储蓄

(五)保险与救济


第二节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一、保险的功能(了解)

保险的功能分为保险的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保险的派生功能是资金融通的功能和社会管理的功能。


二、保险的作用(了解)

(一)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功能的发挥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主要表现在保障社会再生产正常运行、促进商品的流通和消费、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和社会安定等方面。

(二)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对微观主体的经济效应。主要表现在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经营、加强企业经济核算和风险管理、安定人们生活、均衡个人财务开支以及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等方面。


三、保险的成本和代价(掌握)

(一)保险组织运营成本

保险中的一项重要的成本就是经营费用,包括土地租金、员工工资、信息调查费、管理费用等保险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

(二)逆选择问题

在保险领域中,逆选择就是损失机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人倾向于以平均保险费率购买保险

的倾向。其结果是,信誉良好的保险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而被驱逐出保险市场。

(三)道德风险问题

在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就是至人们以不诚实、不正直或怀有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伪造保险事故,以便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的风险。例如欺诈性索赔和虚增索赔。

(四)心理风险问题

心理风险问题是指由于个人不注意、不关心、存在侥幸心理或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的风险。在保险领域中,心理风险所带来的成本和代价有时候是很大的。


第三节保险的分类


一、保险的法律分类(理解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二、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理解)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多属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其保险关系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例如我国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向中东某些国家劳务输出所必须持有的人身保单等。


三、按照保险的性质分类(理解)

保险可以分为普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普通保险是基于个人或经济单位风险保障的需要,经过自由选择而形成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如普通的人寿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而政策性保险是指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如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而开办的信用保险等。


四、按照保险保障对象(标的)分类(理解)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五、按照风险转嫁的层次分类(理解)

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包括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也叫直接保险,是指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包括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区分),属于原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是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

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其风险转移是纵向的,属于风险的第二次转嫁。


六、按照保险经营主体分类(理解)保险可以分为公营保险和民营保险。

公营保险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经营的保险,其目的有两个:一、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为了实施经济政策。民营保险是指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起主要形式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经营者等。


第四节保险发展简史


一、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理解)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剩余产品的存在和增多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是专业性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二、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保险(了解)

(一)我国古代保险思想和保险形式

如“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拼三余一”等;如仓储制度、镖局等。

(二)外国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保险

如在公元前2000多年的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商队中的马匹、货物在运输中如果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害经宣誓并无纵容或过失等情况,可免除个人的债务,而由全体商队成员补偿;如“基尔特”行会制度。


三、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保险业起源于海上保险。从保险发展的历史来看,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海上保险早于路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700年,盛行于古希腊雅典的“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海上保险制度从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传入荷兰、英国和德国。1871年,劳合社向政府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发展成为国际保险业中最具有影响力的保险组织。

(二)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源于那场伦敦大火之后,1667年,牙医巴蓬独资设立经营办事处,办理住宅火险,因而巴蓬也被称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三)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行会对于成员的死亡、残疾、疾病、年老等给予补偿,这应该就是最初的人身保险了,后出现了“佟蒂法”、“第一张生命表”、“均衡保险费”等,工

业革命之后,人身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


四、世界保险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了解)

随着经济发展,保险需求和保险供给不断增加,保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险创新不断发展,保险业与资本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随着保险需求层次的提高,保险功能不断扩展;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金融融合经营的趋势加强。


五、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了解)

(一)旧中国的保险业

广州是我国保险业的发源地。1805年英国保险商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成立

“谏当保安行”;1865年,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

1875年,清政府在上海开办了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1929年,

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国保险史上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华民国保险法》。在1949年10月以前,中国的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起伏比较大,未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

(二)新中国的保险业

新中国成立50年间,中国的保险事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整顿、创立和迅速发展时期(1949-1958)。一方面,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另一方面,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从此开始独立自主地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国内保险业务由于“左倾”思想的干扰全面停办(1959-1978)。

第三,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保险业又重获了新生。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保险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保险法制建设逐步加强、保险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理解)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意志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掌握)

(一)双务性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射幸性

通俗的说,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的特点。

(三)补偿性

这主要是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

偿。

(四)条件性

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的事情,但是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

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五)附和性

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保险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六)个人性

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掌握)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

1.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发生事故时,是直接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人;第二,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保单所有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制定新的所有人。

3.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4.受益人受益权的消灭和继承: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掌握)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理解)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内容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保险单四种书面形式。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掌握)

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和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掌握)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掌握)

(一)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有缴纳保费义务、通知(危险增加通知和出现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有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损失赔偿义务。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理解)

一般来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理解)

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加,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等。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掌握)

(一)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是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划分,合同的无效主要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自始无效与失效几种形式。

(二)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