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校基本信息
第一条 学校性质及概况
学校名称: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学校代码:10098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置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 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招生事宜做出决策。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三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序号 | 招生专业名称 | 普通考生拟定计划 | 考试类别 | 授予学位 | 学制 | 学费标准 | 教学地点 |
1 | 电子商务 | 40 | 经管 | 管理学 | 2 | 4600 | 校本部 |
2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30 | 理工 | 理学 | 2 | 4900 | 校本部 |
3 | 生物科学 | 20 | 理工 | 理学 | 2 | 4900 | 校本部 |
4 | 英语 | 30 | 外语 | 文学 | 2 | 4900 | 校本部 |
5 | 新闻学 | 30 | 文史 | 文学 | 2 | 4600 | 校本部 |
6 | 汉语言文学 | 30 | 文史 | 文学 | 2 | 4600 | 校本部 |
7 | 历史学 | 30 | 文史 | 历史学 | 2 | 4600 | 校本部 |
8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30 | 艺术 | 艺术学 | 2 | 8000 | 校本部 |
9 | 音乐学(声乐) | 15 | 艺术 | 艺术学 | 2 | 8000 | 校本部 |
10 | 音乐学(器乐) | 15 | 艺术 | 艺术学 | 2 | 8000 | 校本部 |
招生专业和计划最终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四条 普通专升本录取原则遵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2023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执行。各专项、各专业投档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志愿顺序进行录取;若投档的多名考生成绩相同,顺延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依据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结果,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志愿顺序,综合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若投档的多名考生成绩相同,顺延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实行征集志愿录取。第五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 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前必须取得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因故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其专升本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学校按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同本科专业同年级(三年级)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由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起点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河北省专科升本科招生录取政 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我校招生办公室。
电 话: 0314-2370333
传 真: 0314-2370919
地址: 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学院路西二号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处招生办
邮政编码: 067000
网 址: www.hbun.edu.cn
本文地址: https://www.51jieben.com/school/10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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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学校基本信息
第一条 学校性质及概况
学校名称: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学校代码:10098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置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 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招生事宜做出决策。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三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序号 | 招生专业名称 | 普通考生拟定计划 | 考试类别 | 授予学位 | 学制 | 学费标准 | 教学地点 |
1 | 电子商务 | 40 | 经管 | 管理学 | 2 | 4600 | 校本部 |
2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30 | 理工 | 理学 | 2 | 4900 | 校本部 |
3 | 生物科学 | 20 | 理工 | 理学 | 2 | 4900 | 校本部 |
4 | 英语 | 30 | 外语 | 文学 | 2 | 4900 | 校本部 |
5 | 新闻学 | 30 | 文史 | 文学 | 2 | 4600 | 校本部 |
6 | 汉语言文学 | 30 | 文史 | 文学 | 2 | 4600 | 校本部 |
7 | 历史学 | 30 | 文史 | 历史学 | 2 | 4600 | 校本部 |
8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30 | 艺术 | 艺术学 | 2 | 8000 | 校本部 |
9 | 音乐学(声乐) | 15 | 艺术 | 艺术学 | 2 | 8000 | 校本部 |
10 | 音乐学(器乐) | 15 | 艺术 | 艺术学 | 2 | 8000 | 校本部 |
招生专业和计划最终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四条 普通专升本录取原则遵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2023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执行。各专项、各专业投档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志愿顺序进行录取;若投档的多名考生成绩相同,顺延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依据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结果,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志愿顺序,综合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若投档的多名考生成绩相同,顺延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实行征集志愿录取。第五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 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前必须取得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因故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其专升本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学校按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同本科专业同年级(三年级)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由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起点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河北省专科升本科招生录取政 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我校招生办公室。
电 话: 0314-2370333
传 真: 0314-2370919
地址: 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学院路西二号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处招生办
邮政编码: 0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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